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农村经营服务站行政权力清单
(共5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 别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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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民负担管理监督 |
行政检查 |
县农村经营服务站 |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1〕92号)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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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办理或变更登记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经营权证 |
行政确认 |
县农村经营服务站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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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农村经营服务站 |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国办发〔2007〕4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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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指导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农村经营服务站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办经〔2008〕1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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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农村经营服务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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