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的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各类统计及与统计有关的业务核算,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主要以国务院关于我国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划为依据,将我国地理区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第四条 城乡分类与代码

代 码 分 类 100城镇 110 城市 111 设区市的市区 112 不设区市的市区 120 镇 121 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建制镇的镇区 122 其他建制镇的镇区 200乡村 210 集镇 220 农村 第五条 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城市和镇。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市建制的城市市区。包括:设区市的市区和不设区市的市区。

设区市的市区是指:

(一)市辖区人口密度在1500人/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市区为区辖全部行政区域;

(二)市辖区人口密度不足1500人/平方公里的,市区为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和区辖其他街道办事处地域;

(三)前款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建制镇(乡)的部分地域,其市区还应包括该建制镇(乡)的全部行政区域。

设区市的其他地区分别按本规定的镇、乡村划分。

不设区市的市区是指:

(一)市人民政府驻地和市辖其他街道办事处地域;

(二)市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建制镇(乡)的部分地域,其市区还应包括该建制镇(乡)的全部行政区域。

不设区市的其他地区分别按本规定的镇、乡村划分。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镇,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建制镇的镇区。包括:县及县以上(不含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所在的建制镇的镇区和其他建制镇的镇区。镇区是指:

(一)镇人民政府驻地和镇辖其他居委会地域;

(二)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村民委员会的驻地,其镇区还应包括该村民委员会的全部区域。

第八条 乡村是指本规定第六、七条款划定的城镇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乡村包括集镇和农村。

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农村指集镇以外的地区。

第九条 凡地处本规定城镇地区以外的工矿区、开发区、旅游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地区,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按镇划定;常住人口不足3000人,按乡村划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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