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食药工质罚决字〔2017〕095号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1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靖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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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食药工质 罚决字〔2017〕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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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肖楚成、男、 汉族,1946年4月12日出生,祖籍为湖南省xx县xx镇xx村x组xx号,身份证号码为431230************。

??? 2017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肖楚成经营的车站夜市粉店没有《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擅自经营小餐饮。下达了靖食药工质责改字 [2017]082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9月4日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仍未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无证经营小餐饮的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承租靖州县发汽车站出站口旁,号名“车站夜市粉店”,擅自从事经营小餐饮,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无证从事小餐饮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两份,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无照经营的事实;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当事人身份;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小餐饮经营的事实;

4、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租用靖州县万顺便民超市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上述证据材料已查证属实,并由当事人负责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2017年9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靖工商处告字【2017】09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设立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包括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鉴于当事人在事发后,在接受调查过程中态度较诚恳,能积极主动配合我执法人员调查,并及时终止了违法经营行为,对其违法事实有较深的认识,且未造成严重的后果。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法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 ?罚款2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遇节法定假日顺延),持本处罚决定书和本局开据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靖州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账户: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4300176506105868888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靖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靖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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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二O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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