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县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大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7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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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大中型水库

库区和安置区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靖政发〔2017〕15号

JZDR-2017-0000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市驻靖各单位:

现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大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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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4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大中型水库

库区和安置区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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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地推进我县大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移民避险解困工作,确保库区和安置区移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目标,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特困移民解困避险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2〕35号)、《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第三批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通知》(湘移发〔2017〕7号)、《怀化市水库移民管理局关于印发〈怀化市第三批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2017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怀移发〔2017〕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移民自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

(二)坚持国家扶持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

(三)坚持保移民居住安全与保基本生存条件相结合;

(四)坚持统筹规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五)坚持解决现实困难与解决长远发展相结合;

(六)坚持向移民“输血”与移民“造血”相结合;

(七)坚持集中安置与自主搬迁、农村安置与进城安置相结合;

第三条? 避险解困的实施范围为我县境内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

第四条? 避险解困的实施对象为:已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且生产生活存在特殊困难的农村移民。确定的帮扶对象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居住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经国土资源部门鉴定必须搬迁的;二是生存环境恶劣,生活贫困,不搬迁无法摆脱困境的。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纳入避险解困帮扶对象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文件享受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政策直补资金的农村移民;

(二)属于本条(一)项所列人员,因入学或入伍将户口迁出避险区域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含一、二级士官),在签订避险解困搬迁安置协议之日时户口已迁回原籍的。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纳入补助范围:

(一)2017年3月15日之前,户口已从避险区域迁出,或房屋搬迁至避险区域外,或在避险区域外有产权房的(含二手房、已经开工建设未完工和已经付首付款未装修等);

(二)在2006年7月1日至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期间,新登记入籍的本实施方案第五条所列人员的配偶、新出生的子女;

(三)签订避险解困搬迁安置协议时身份发生了变化(如在部队晋升为军官或三级以上士官、录为国家工作人员等),不再是农村移民的;

(四)原核定登记的后期扶持人口因出嫁、入赘至避险区域外的;

(五)原水库建设设计要求搬迁而未搬迁、在库区淹没线以下新建住宅的;

(六)居住在敬老院的“五保户”;

(七)签订搬迁协议前已死亡的;

(八)2017年以前已享受移民避险解困搬迁安置政策补助或已纳入扶贫部门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范围的;

(九)本实施方案出台之前变更户籍挂靠户口的;

(十)搭建用作生产性、经营性的棚户建筑的户主及家庭人口。

第七条? 避险解困的安置方式。

(一)县城(集中或分散)安置。对就业能力较强,有一定经营经验,土地依赖程度较低的移民,可采取进县城购房安置的方式。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进县城安置的移民进行认真研究,严格把关,确保进县城后移民可维持正常生活。搬迁移民户原有生产资源权属不变。

进县城安置应遵守以下规定:

1、须自愿申请,提交进城购房承诺;

2、有一技之长,具备在县城长期生存的能力;

3、不统一办理按揭贷款,也不为贷款提供担保或相关证明;

(二)乡集镇(集中或分散)安置。对就业能力一般、经营经验相对不足,对土地尚有依赖的移民,可搬迁到生产生活条件相对较好、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乡集镇安置。搬迁移民户原有生产资源权属不变。

(三)中心村寨(集中或分散)安置。对就业能力低,依赖土地程度高的移民,可搬迁到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区位条件和地质条件好、环境容量相对充足的中心村寨安置。在乡(镇)内居民聚居点附近中心村集中安置,和跨乡(镇)异地搬迁到中心村安置,搬迁移民户原有生产资源权属不变。

(四)社会保障安置。对年老或因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直系亲属供养的移民,可搬迁到当地养老院、敬老院等进行安置。

农村安置新建房屋的,人均住房面积不得超过40㎡;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使用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80㎡。农村安置涉及使用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由乡(镇)、村集体组织依照本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第八条? 移民避险解困安置补助费用途、建房补助标准及发放方式。

(一)搬迁安置补助费用途。

1、移民避险解困安置建房补助费应用于移民建(购)房。集中安置点应补助资金不直接发放到搬迁户,由县避险解困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格”的原则,统筹安排,不足部分由搬迁户自行筹集,并预先打入统一指定帐户,统一管理使用。

2、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费用不发放到户,由避险解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用于移民避险解困安置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自主择地搬迁的移民户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该移民户自行解决。

(二)搬迁安置建房补助费标准。进县城安置的,购房补助费为每人2万元;在乡(镇)集中安置的,或跨乡(镇)中心村寨安置的,建房补助费为每人1.5万元;搬迁到中心村集中安置的,或村就近安置的,建房补助费为每人1.2万元。建(购)房资金不足部分由移民自筹。对于一户一栋、一户多栋和一栋多户的,补助人数按户籍核定人口核算。

(三)建房补助费发放方式。建(购)房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发放。

1、建新房的,在新房完工入住后,拆除原旧房将宅基地还耕还林并经县移民避险解困工作领导小组签字认可后一次性发放建房补助费。

2、进城购置房屋的,凭购房买卖合同和购房首付款收据、购房款总额发票、购房契税凭证,拆除原旧房将宅基地还耕还林并经县移民避险解困工作领导小组签字认可后一次性发放建房补助费。

3、在农村买房的,凭购房买卖合同、协议、宅基地使用证、《公证书》等材料,拆除原旧房将宅基地还耕还林并经县移民避险解困工作领导小组签字认可后一次性发放建房补助费。

第九条 ?实施方式

(一)指标任务分解到各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县避险解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督查。

第十条? 操作流程。

(一)申请。由移民户向村组提出避险解困和搬迁安置去向书面申请;

(二)民主评议。村委会组织召开移民户主会,进行民主评议,并张榜公示评议结果,评议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如有异议应及时调整再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逐户填写《移民户基本情况表》,由户主本人或其代表、所属组长签名、村委会主要领导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移民避险解困对象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在辖区内进行二榜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至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审核结果必须到户、到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必须有照片。

(四)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复核。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对乡(镇)上报对象进行复核,报县人民政府核准,将核准后的实施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必须有照片。公示无异议后,县人民政府编制年度避险解困安置计划,报市移民局审批。

(五)签订协议。实施避险解困安置的移民户应当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及行政村签订避险解困安置协议,按照协议条款进行安置。避险解困安置协议中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安置对象的姓名;

2、安置方式、安置地点;

3、安置的补助标准、可享受建房补助人口数、补助费总额;

4、建房补助费的发放方式;

5、完成搬迁安置的进度要求;

6、搬迁安置移民原有房产及宅基地的处置方式。

(六)验收。项目完成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初步验收,再申报县移民避险解困工作领导小组验收。

(七)及时付款。根据年度计划、安置协议及乡(镇)上报进度情况按期支付有关款项。

(八)资料建档。由乡(镇)负责整理完善资料,县移民避险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归集资料建档,并报送上级部门。

第十一条? 安置地选址必须科学、安全、合理,避开河道、滑坡体、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区,应选择在经县级及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地质稳定地带,地理位置适宜、交通方便、水源安全可靠、可用地面积能满足其建设用地的需求,确保搬迁后移民居住安全,并能为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第十二条? 避险解困安置移民保留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畜禽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及经营承包权等生产资源,在移民自愿的基础上,可以依法自行流转,也可以由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依法组织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林业股权等生产资源流转应当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或协议。

第十三条 ?部门职责

(一)避险解困安置项目涉及到发改、财政、国土资源、民政、水利、交通运输、住建、林业、教育、扶贫、水库移民局等部门的项目资金时,相关项目单位要给予重点倾斜。相关行政性或者服务性收费要适当减免,并做到手续从简。

县发改局在安排建设项目时重点向集中安置区所在的乡(镇)倾斜,直接涉及集中安置区的项目要优先安排立项。

县财政局要优先调度项目资金,并做好相关资金监管和投资评审工作;在每年的支农资金使用安排上,要对集中安置区项目倾斜。

县住建局负责集中建房的规划、设计、相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并在办理报批、报建时给予优先,并减免相关费用。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带和地质灾害户鉴定,并按要求及时出具相关鉴定意见。做好移民搬迁建房的宅基地调整工作,把地质灾害移民搬迁建房纳入国土地质灾害治理项目。

县交通运输局对集中建房区道路建设按国家补助标准优先安排补助资金。

县水利局协助移民建房安置地的饮水工程和农田水利配套设施建设工程。

县林业局应为避险解困建房新建住房的移民户依法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对移民避险解困安置项目免收森林植被恢复费,采取简易程序办理避险解困搬迁安置用地涉林事项。

县扶贫办要在产业扶贫项目资金上重点倾斜支持避险解困移民后续就业发展。

县教育局要做好避险解困移民学生义务教育阶段的转学入学衔接工作。

民政局负责接纳年老或因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直系亲属的移民中的特困人员(即原农村五保户)到当地养老院、敬老院等进行安置。

县水库移民局要足额、按时发放移民直补资金,加强集中安置区日常管理,积极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集中安置区项目建设。

(二)避险解困移民安置户具备培训条件的,可通过生产技能、实用技术、二三产业和劳务输出等方式进行培训,提高移民就业创收能力,使他们能从发展生产、外出经商、务工等方式中逐步摆脱贫困。

(三)在实施避险解困工作中,对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特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申领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家庭)要优先安排,并分别按增加1人和增加半人的标准发放建房补助费。

第十四条? 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县人民政府成立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移民避险解困工作领导小组, 由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移民、国土工作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水库移民局、县林业局、县扶贫办、县教育局、县民政局、渠阳镇人民政府、新厂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县水库移民局),县水库移民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的移民避险解困工作班子,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二)广泛宣传,阳光操作。移民避险解困工作,事关移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必须坚持原则、定准对象、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严禁乱开政策口子,绝不允许随意扩大范围。各乡(镇)要通过发放宣传单、召开移民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移民避险解困相关政策,确保家喻户晓。坚持程序公开,各乡(镇)、村在核准对象时,要严格按照实施对象条件进行评议初审,及时张榜公示,广泛接受移民群众监督。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管。严把项目审核关,切实规范项目立项、审批、计划、实施、监督、评估、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项目资金管理细则,严格执行补贴资金年度预决算管理。加强对移民避险解困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管理,严禁专项资金挪作它用,坚决杜绝和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审计监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补助资金,同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有序推进,确保稳定。县水库移民局、相关乡(镇)要认真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组建专门班子,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政策宣传、答复工作,切实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

第十五条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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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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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解读:

关于起草《靖州县大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实施方案》的情况说明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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