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4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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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农业局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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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靖食药工商联发〔2017〕1号

JZDR-2017-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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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杨梅、茯苓、山核桃种植、加工专业合作社、生产企业、家庭农场、杨梅协会、茯苓协会、山核桃协会、杨梅办、茯苓办

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评定批准靖州县杨梅、茯苓、山核桃为国家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准许使用生态原产地标志。为了规范我县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标志的使用,确保靖州县杨梅、茯苓、山核桃贴标产品的品质和特色,不断提升靖州县杨梅、茯苓、山核桃声誉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评定通则》《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特制定了《靖州县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请你们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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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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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农业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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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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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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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标志的使用,确保靖州县杨梅、茯苓、山核桃贴标产品的品质和特色,不断提升靖州县杨梅、茯苓、山核桃声誉和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评定通则》《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是指产品在形成全过程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并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良好生态型产品的专用标志,由靖州县人民政府申请,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用于标记靖州县杨梅、茯苓、山核桃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专用标志。

第三条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受法律保护,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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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专用标志审批程序及管理责任单位

第四条专用标志使用审批程序:

生产基地审批(合格)→销售产品审批(合格)→标志使用。

靖州县杨梅、茯苓、山核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管理办公室由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经信商务粮食局、县供销联社、杨梅协会、茯苓协会、山核桃协会、杨梅办、茯苓办组成,对靖州县杨梅、茯苓、山核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享有管理权,依法开展靖州县杨梅、茯苓、山核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管理。杨梅、茯苓、山核桃许可工作分别由相关的部门负责,共同管理好标志的使用。

靖州县杨梅、茯苓、山核桃凡印有“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包装,必须接受县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办公室的统一管理。

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严格实行“双商标”制管理,即使用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必须同时使用企业商标及符合包装标签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管理责任单位职责:

生产基地审核管理部门:①杨梅:农业局;②山核桃:林业局;③茯苓:农业局

销售产品审核:①鲜果: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②深加工产品: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管理办公室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管理靖州县杨梅、茯苓、山核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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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者的权利:

1、授权使用标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企业和家庭农场(以下简称专用标志授权使用者),可以在其杨梅、茯苓、山核桃产品及其外包装上使用靖州县杨梅、茯苓、山核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2、专用标志授权使用者可以使用靖州县杨梅、茯苓、山核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第七条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者的义务:

1、专用标志授权使用者必须建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基地,开展定单生产,建立农户生产操作档案,记录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2、专用标志授权使用者必须建立质量安全追溯系统。

3、专用标志授权使用者每年度必须对果品质量进行自检,符合靖州县杨梅、茯苓、山核桃生态原产地标准,确保所出售果品质量安全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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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适用范围

第八条保护范围。靖州县杨梅、茯苓、山核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范围为东经 109 ゜ 16′4"~ 109゜ 56′36"、北纬 26°15′25"~26°47′35"之间。范围为全县辖区11个乡镇,包括渠阳镇、甘棠镇、大堡子镇、坳上镇、平茶镇、新厂镇、太阳坪乡、三锹乡、藕团乡、文溪乡、寨牙乡。幅员面积2200.51平方千米。

第九条适用对象。靖州县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适用于上述保护范围内生产的良好生态型杨梅、茯苓、山核桃鲜果。

第十条许可使用靖州县杨梅、茯苓、山核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者必须具备在近几年来经营中诚实守信、讲质量、重信誉。

2、申请者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有专用包装和企业商标,有一定规模的生产销售量且信誉良好。

3、生产基地必须在靖州县行政辖区内,具有适宜种植靖州县杨梅、茯苓、山核桃的产地条件,并具备一定规模。

4、生产出的杨梅、茯苓、山核桃具有靖州县杨梅、茯苓、山核桃的品质和外观,符合DB43/T238-2014《靖州杨梅鲜果标准》,DB43/T844-2013《靖州鲜茯苓标准》,DB43/T845-2013《靖州干茯苓标准》(均为湖南省地方标准)。

5、生产过程严格执行《靖州县杨梅、茯苓、山核桃农产品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和《靖州县杨梅、茯苓、山核桃标准化生产关键技术》,并建有靖州县杨梅、茯苓、山核桃生产质量技术档案,保证靖州县杨梅、茯苓、山核桃质量的溯源性。

第十一条使用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要求自主选择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施加方式和规格。使用人在外包装上使用品牌标识必须准确,严格按规格要求施加,不得更改标识的字体、比例关系和颜色;

施加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方式有五种:

1、高级防伪标签(ATT 加密防伪);2、特种防伪标签(普通二维码及商品唯一编码防伪);3、发放产品溯源编码,申请单位自行印刷;4、普通防伪(普通防伪技术);5、仅使用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标志。(第5种普通标志由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提供图样,带防伪技术的标志由企业联系有关公司自行定制)

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规格有五种:

1 号(60mm);2 号(45mm);3 号(30mm);4 号(20mm); 5 号(10mm)。

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上印有统一的监督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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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申请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时间及要求。申请使用靖州县杨梅、茯苓、山核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人,应当向县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①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复印件。②生产经营计划、生产基地和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的质量控制措施。③规范使用靖州县杨梅、茯苓、山核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承诺书。④其它证明文件:企业(合作社)简介、生产订单、购销协议、认证证书等等。⑤提交靖州县杨梅、茯苓、山核桃包装样品或包装设计图样,接受审核并备案。

第十三条资格审查及公示。县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管理办公室接收申请者提出的申请;申请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者的资格审核和实地考察工作,做出是否使用的决定;并在靖州县政府网等媒体进行公示;经公示7个工作日后确定当年度取得使用标志资格的申请者。

第十四条签订使用协议。申请者确定后,县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管理办公室及时与申请者签订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协议。

第十五条申请人在取得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后,由县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发放“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或凭《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许可使用协议》到县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管理办公室指定印刷企业印制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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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管理

第十六条在申请使用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时,申请人应提交靖州县杨梅、茯苓、山核桃包装样品或包装设计图样,接受审核并备案。

第十七条获准许可使用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要建立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包装印制、使用台帐制度,对已使用包装的规格、数量、型号、使用日期等信息进行造册登记,并主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和标志管理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未取得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无权印制或委托印制企业制作有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杨梅、茯苓、山核桃产品包装。凡擅自在杨梅、茯苓、山核桃产品包装上印制或使用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或与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相近、或标注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等字样的,均属侵权行为,将报请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第十九条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包装产品在流通过程中,一经发现确有质量问题,相关企业需及时了解处理,尽量降低对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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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奖罚

第二十条凡违反本办法和对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造成侵权行为的,造成轻微影响的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如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将标志使用在非产自受保护的地域范围内的;买卖、转让加贴标志的;使用与登记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标志相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造成消费误导的;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品质下降或者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建立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使用记录,拒绝接受甲方以及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等其他行为。将取消其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同时按签订的专用标志使用协议违约条款进行处理,并报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对投诉率高、监管部门检查不合格的取消使用资格。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杨梅、茯苓、山核桃的单位或个人有义务维护靖州县杨梅、茯苓、山核桃品牌形象。凡举报有私自印刷或买卖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通用包装,一经查实,标志管理人将给予必要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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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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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解读: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原产地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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