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政办函〔2017〕20号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县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7号)等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为召集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民政局局长为副召集人,由县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建立定期协商机制。现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能
(一)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研究拟订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向县政府提出建议;
(二)组织协调和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部门沟通与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
(三)督促、检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农业局、县综治办、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县卫计局、县政府法制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关工委、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组成,县民政局为牵头单位。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县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股室的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根据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二)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由成员和联络员参加。
(三)联席会议决议以纪要或其他文件形式印发各成员单位。重大问题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四)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分工任务,主动研究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五)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
(六)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进展情况。
附件:1、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靖州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1日
附件1
靖州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 |
尹建芳 |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
副召集人: |
李文明 |
县政府办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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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定光 |
县民政局局长 |
成 员: |
杨宏花 |
县民政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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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再明 |
县公安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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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启平 |
县教育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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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均干 |
县农业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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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亮亮 |
县综治办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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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宗宏 |
县司法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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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云宝 |
县财政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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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俐燕 |
县人社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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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连源 |
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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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承佳 |
县卫计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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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敏 |
县法制办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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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克涛 |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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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新春 |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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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莲英 |
县总工会副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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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春 |
县关工委常务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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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康 |
团县委副书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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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佳彩 |
县妇联副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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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繁荣 |
县残联副理事长 |
附件2
靖州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
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全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7号)精神,加强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定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如下:
一、县民政局
切实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建立县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在开展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县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统筹推进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二、县公安局
及时依法打击处理侵害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的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劝诫制止、批评教育、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协助鉴定伤情、治安处罚、立案侦查等工作。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
三、县教育局
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教育关爱,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指导全县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加强中、小学校开展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
四、县农业局
将农村留守儿童、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大局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推动落实县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土地权益。
五、县综治办
督促指导各乡(镇)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在年度考核中,对认真开展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六、县司法局
通过以案释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法制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增强家长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促进强制报告主体自觉履行报告责任;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积极作用。
七、县财政局
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工作经费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将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指导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八、县人社局
对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家庭中符合就业创业政策对象,积极落实上级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倡导用工单位为进城务工人员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
九、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
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关爱氛围。引导网络媒体通过微博、微信、客户端开展形式多样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专项宣传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
十、县卫计局
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协助做好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指导服务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服务。指导推动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属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
十一、县政府法制办
配合做好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政策的修订和制定监护人失职或侵害人处罚措施的规范性文件,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十二、县人民法院
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司法权益保障工作,农村留守儿童处于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等困境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配合,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等监护人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十三、县人民检察院
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处各类侵害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在检察环节对涉罪的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保护救助被害留守儿童,积极参与关爱留守儿童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查处相关领域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强化对公安、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十四、县关工委
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
十五、县总工会
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通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
十六、团县委
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安全防护教育、学习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十七、县妇联
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知心屋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未成年人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未成年人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十八、县残联
依托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等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教育等工作,为农村留守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