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县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30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工作

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靖政发〔2017〕10号

JZDR-2017-00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7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责任,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工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怀化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按照本规定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谁破坏、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等环境违法行为负责。

公民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环境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抓好分管领域业务工作的同时,按有关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环境保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切实采取措施,保持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稳定并逐步改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维护环境安全。

(三)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害的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四)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五)督促指导本辖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隐患排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本辖区内各单位和居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抓好家庭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和耕地保护。

 

第三章  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和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责任:

(一)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对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全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减排、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负责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全县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

(四)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域的保护和环境管理。

(五)负责全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依法制定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制定环境监测规划,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七)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包括核与辐射、危险废物在内的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八)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全县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九)拟定全县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组织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和推动全县域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负责全县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编制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将全县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企业,并组织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结果报请县人民政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工作责任:

(一)编制并上报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环境保护部门审批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入园企业环境保护准入条件,禁止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入园。

(二)落实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依据排污权交易原则对园区排污总量实施总量控制。

(三)加强对园区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各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杜绝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四)完善园区污染集中处理设施,确保废水、废渣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负责督促园区各相关企事业单位采取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六)负责县人民政府及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第九条  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工作责任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工作责任:    .

(一)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全县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

(二)协调落实省、市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协调落实国家、省、市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

(三)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省、市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保筹融资渠道。

(四)落实省、市级资源环境价格改革政策,完善资源环境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

(五)负责监管能源行业环境保护规划(计划)、重大项目和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管能源行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六)监管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

(七)依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新建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二、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部门工作责任: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规划,组织推进工业节能,配合做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工作。

(二)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协调配合各执法部门对落后产能依法实施监管。

(三)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目标考核,参与编制和实施节能行动方案,指导工业企业节能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四)研究提出由政府审批和核准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的能耗审核意见,指导、协调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

(五)依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手续。

(六)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的停、限电措施。

(七)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八)加强环境保护专项科研经费管理,保障科研经费用于环境保护研究。

(九)坚持“环保优先”,严把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准入关口,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十)负责报废汽车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和成品油日常监管及其回收工作。

三、教育部门工作责任:

(一)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二)在突发环境事件和恶劣空气状态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四、公安部门工作责任:

(一)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

(三)负责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组织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四)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五、监察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执纪监督问责。

(二)参与和监督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负责环境问题行政责任的追究,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民政部门工作责任:

(一)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二)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责任:

(一)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二)依法加强全县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

(三)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四)加大对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八、财政部门工作责任:

(一)统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和环保队伍建设经费支出,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投入。

(二)拟订和协调实施促进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和经济政策,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转产、搬迁、关闭措施。

(三)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四)依法加强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排污税改革,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责任:

会同纪检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问题问责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十、国土资源部门工作责任:

(一)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

(二)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

(三)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防治矿山地质灾害,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依法取缔非法开采矿山资源的行为。

十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作责任:

(一)组织编制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应将环境保护作为强制性内容;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应以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三)负责县本级建设项目规划报批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查处批后违法建设行为。

(五)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加强对自然遗迹、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等环境要素的保护。

(六)组织实施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城镇主要生活污染物减排工作。

(七)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负责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八)负责辖区燃煤锅炉的清洁能源改造、替代、推广工作。

(九)负责城市区给排水、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以及市政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十)负责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公园的管理。

(十一)负责城市规划区城市供水(含二次供水)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

(十二)负责管理和指导开展城市规划区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方面其他相关工作。

十二、交通运输部门工作责任:

(一)编制全县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

(二)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依法办理交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组织实施码头、船舶及交通干线污染治理,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船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公路建设工程污染防治和管理。

(四)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十三、水利部门工作责任:

(一)拟定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水功能区划,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严格依法审批从水体取水和河湖排污的设置。

(二)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四)负责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厂建设及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依法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十四、农业部门工作责任:

(一)制定并实施全县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物质能产业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以及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

(二)制定并实施全县农业资源区划,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三)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监测和修复治理工作,加强农业野生植物、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四)指导和管理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组织开展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及其他农业节能减排项目。

十五、畜牧水产部门工作责任:

(一)拟定实施全县畜牧业发展区域布局规划,明确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区域布局。

(二)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

(三)组织开展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及其他农业节能减排项目。

十六、林业部门工作责任:

(一)拟定和实施全县林业生态建设规划,负责对林业(含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石漠化防治、湿地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等工作。

十七、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部门工作责任:

(一)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止噪声、震动等污染环境。

(三)指导和监督媒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十八、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责任:

(一)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对自来水厂出厂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二)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配合和支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三)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四)根据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及研究结果,协助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十九、审计部门的工作责任:

(一)加强对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把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配合县直有关部门做好对乡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工作的绩效考评。

二十、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理企业登记。

(二)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证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及时归集有关部门报送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充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并作为工商监管的参与内容。

(四)依法加强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监管,防止污染环境。

(五)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在受理企业申请和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要求,依法采集企业环境管理信息。

(六)负责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管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立项计划及统一编号工作。

(八)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工作和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二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二十二、统计部门工作责任:

(一)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二十三、法制办工作责任:

(一)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十四、金融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一)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的环境保护信息,加强授信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严格管控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信贷。

(二)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二十五、保险行业机构工作责任:

支持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督促保险经营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建立健全保险理赔服务体系。

二十六、气象部门工作责任:

配合、协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拟定气象干预应对措施,加强大气污染监测、 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除按上述规定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外,还应认真做好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保责任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以下环境保护责任: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取得生产经营环境行政许可。

(二)履行和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排放污染物,依法缴纳排污税费;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三)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和处理。·

(四)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活动。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五)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公民和其他社会机构的环保责任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自觉采取低碳、节俭的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损害,并对其行为造成的影响和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社团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时,应依法获取环境信息和传播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对污染排放者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对其有关环境服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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