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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县关于县职业教育总校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0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靖政通〔2016〕4号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职业教育总校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县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职业教育总校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自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元月19日。

联系单位: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联系人:张定明

联系电话:18075999372    0745—8225892

电子邮件:278919582@qq.com

如有意见,请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反馈到县房屋征收部门。

 

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职业教育总校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0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职业教育总校建设项目

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快我县职业教育的发展,改善职业教育的办学条件,提高职业教育培训的整体质量,扩大和优化城区义务教育资源,增加城区义务教育学位,使靖州县社会教育事业更好地发展,因靖州县职业教育总校新校区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靖州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办公地点:靖州县渠阳镇红星西路78号联系电话:0745-8225892。

二、房屋征收范围:东临扩建后的永平北路西侧,南接纬三路,西靠经七路,北连纬二路。具体用地范围以靖州县规划局规划的蓝线图为准。县职业教育总校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均属被征收内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均属被征收人。

三、房屋征收实施时间及签约期限:自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房屋征收实施期限为6个月;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4个月。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的确认:一般以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未经登记和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由县房产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五、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房产调换的房屋(县住建局后山溪经适房三套,房号为一单元101、201、202,面积每套87.74平方米,户型为两室两厅),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六、搬迁费、安置费的补偿:

(一)搬迁费的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1%确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给予一次搬迁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给予两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的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确定,100㎡以下(含100㎡)的800元/月;100㎡以上的,每超过1㎡增加5元/月。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临时过渡周转用房的,应当按实际过渡期限增加6个月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对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在约定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产权调换房屋(期房),合理建设工期与被征收人约定过渡期限。

实际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付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由于非被征收人的责任,实际过渡期限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给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逾期12个月以内的,按标准的150%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12个月以上的,按标准的200%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其它附属设施价值的补偿:委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补偿。

七、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一)成新奖励:对被征收房屋按房屋实际成新提高两个成新后计算补偿;如房屋提高两个成新后仍不足六成新的,可以按六成新计算补偿;最高按十成新计算补偿。

(二)上浮奖励:对被征收房屋在提高成新的基础上,可再根据评估报告测算的征收补偿单价适当上浮,但上浮比例不得超过15%。  

(三)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被征收人,可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奖励。

(四)提前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自行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在90日内自行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50元/㎡的奖励;在120日内自行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

(五)寻找房源奖励:每户10000元(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不得分开计算)。

(六)对私有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方案第七条第(一)、(二)、(四)项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成新奖励、上浮奖励、提前搬迁奖励。

八、其他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存在权属纠纷的,由被征收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在房屋征收实施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提存征收补偿利益,先行征收(拆除),然后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终裁决或当事人协商的书面意见分配补偿利益。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补偿协议及时如数支付补偿资金给被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不得损坏房屋或者拆卸已按照规定补偿了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

(三)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和依法送达。

(五)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时限内未能履行义务的,靖州县人民政府将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方案由靖州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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