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组织机构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8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根据《中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靖发〔2015〕7号)和《中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靖委〔2015〕29号)精神,设立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加挂县新闻出版版权局牌子,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原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原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体育局、县旅游外事侨务局的职责。

 

(三)取消承办民族识别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负责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五)增加参与拟订宗教工作队伍建设规划的职责。

 

(六)增加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全县性宗教团体换届工作和宗教界人士的推荐安排工作的职责。

 

(七)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八)调研靖州海外侨情和侨务工作并提出政策建议。

 

(九)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

 

(十)加强组织推进全县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公共服务,大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促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繁荣发展的职责。

 

(十一)加强指导、协调、推动全县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优化配置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加强业态整合,促进综合集成发展的职责。

 

(十二)加强推进全县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职责。

 

(十三)加强对全县数字出版以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动协调其健康发展的职责。

 

(十四)加强全县著作权保护管理、公共服务和国家授权的国际应对,加大反侵权盗版工作力度的职责。

 

(十五)加强全县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走出去”工作的职责。

 

(十六)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加强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文化艺术、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及旅游、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民族宗教、文化艺术、体育、旅游、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县外事、侨务、港澳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全县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涉外涉侨涉港澳的有关政策及报请县委县政府审批的外事文件,监督和指导省、市、县关于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本县的落实情况;指导、推进全县民族宗教、文化艺术、体育、旅游、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领域体制机制创新。

 

    (二)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承办民族成份管理工作,负责高考招生中考生民族成份的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重大问题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建议。

 

  (三)加强与各民族地区的联系和交往,组织开展周边地区民族联谊活动,参与协调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全县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四)研究全县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组织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和少数民族文艺汇演,负责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五)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参与做好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工作。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县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宗教工作队伍建设规划的制订和实施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教育和推荐使用工作。

 

(七)协调组织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八)负责全县宗教方面外事归口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涉外事宜,帮助和指导宗教界开展同境外宗教界友好交往活动。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民间信仰等管理事项。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指导全县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和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工作,做好重点寺观教堂管理工作。

 

  (十)负责管理全县性爱国宗教团体,搞好民主协商和合作共事关系。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培训、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指导全县宗教界开展自养工作。参与拟订宗教工作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全县性宗教团体换届工作和宗教届人士的推荐安排工作。

 

    (十一)推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统筹安排全县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事业经费,指导全县重点文化广电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广电设施建设。

 

  (十二)拟订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交流与合作。

 

  (十三)指导全县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活动,重点扶植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和特色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

 

  (十四)指导、管理全县文化艺术和体育事业,指导、管理全县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馆事业和基层文化体育建设;指导非公有性文化体育机构和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社会组织的业务工作。

 

  (十五)指导全县社会文化艺术教育,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组织全县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理论研究。

 

  (十六)管理全县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文化经营场所、体育高危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十八)负责对全县新闻出版单位进行行业监管。

 

  (十九)负责全县出版物内容和数字出版业的监管,对电子出版活动、互联网出版活动以及开办手机报、手机书刊、手机文学等业务进行审核、审批和监管。

 

  (二十)拟订全县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扫黄打非”集中行动;负责全县非法出版物和违禁出版物的鉴定工作。指导对出版物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

 

(二十一)根据授权,负责全县新闻媒体记者证发放初审,全县国有企事业单位申办报刊型内部资料审批,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图书准印证核发(不含有宗教内容的)审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和项目变更审批,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图书的初审,全县出版物印刷企业及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的初审。

 

  (二十二)负责全县著作权管理工作,负责新闻出版业、印刷复制业行业标准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县新闻出版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十三)组织推进全县广播电影电视公共服务,负责全县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指导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二十四)管理全县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二十五)统筹规划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二十六)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和青少年体育发展,负责制定全县体育竞赛项目设置和重点布局,组织管理体育训练、体育竞赛、运动队伍建设,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建设,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二十七)指导全县体育产业发展,管理体育市场,负责全县体育彩票的发行工作;负责体育场馆、游泳馆的运行管理与维护工作。

 

(二十八)组织参加和承办全国、全省、全市的体育赛事,开展与其他县市的体育合作和交流活动。

 

(二十九)组织体育领域科学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三十)组织、指导全县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促进和引导旅游业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工作;拟订全县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全县旅游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培育、完善和开拓国内旅游市场,拟订我县开拓旅游市场的措施并指导实施。

 

(三十一)组织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协调旅游区的规划编制和开发建设,引导休闲度假;监测全县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和指导全县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三十二)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确定的各类旅游区(点)、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等级和标准,组织实施旅游饭店和旅行社星级标准和星级复核工作;负责全县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三十三)组织实施出国旅游、赴港澳旅游及边境旅游的政策规定;指导全县对外交流与合作。

 

(三十四)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旅游人才规划,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指导全县有关院校开展旅游教育的有关工作;联系和指导旅游社团机构建设和制度建设等工作。

 

(三十五)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进行外事、侨务和港澳情况调研,为县委、县政府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决策提供建议;制定全县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县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处理我县重大涉外涉侨涉港澳事务。

 

(三十六)负责组织接待来我县访问的重要外宾、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统筹安排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的外事活动及会见华侨华人、港澳知名人士的有关事宜;指导县直各部门做好外事接待及礼宾工作。

 

(三十七)归口管理全县因公出国(境)工作;统筹安排县级领导因公出访工作;在县委、县政府授权范围内,审核我县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的有关事宜;负责管理因公护照和因公赴港澳通行证;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全县因公出访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进行查处。

 

(三十八)负责办理或承办邀请外国人来访的签证通知函电及相关事项;协调处理外国机构、人员在靖及我县机构、公民在海外的领事保护及相关事宜;负责管理来我县采访的境外记者;牵头协调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靖活动及我县民间组织参加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的工作;协同处理我县重大涉外事件、事故和纠纷;协同有关部门处理、防止和抵御境外宗教渗透,配合做好反邪教、反恐怖等专项工作中的涉外事务;指导和参与我县涉外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协同管理外国专家的相关外事业务。

 

(三十九)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教育工作;开展对国际形势、地区和国别政策、国际热点问题的综合研究,并向有关部门提供国际形势、对外政策及港澳事务的宣传材料和对外表态、宣传报道口径;协同审核重要涉外报道稿件和其他有关文稿;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我县涉外参观点的开辟、调整和有关管理工作。

 

(四十)负责本县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工作,指导协调我县与外国友好城市、友好市州(县)以及其他友好单位的交往活动;指导民间对外友好交往工作,开展多边、双边国际交流。

 

(四十一)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和华侨华人在靖的合法权益;负责组织宣传侨务政策法规;负责全县归侨、侨眷扶贫工作;协助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士参政议政工作;协调处理侨务信访工作;协助开展华侨华人捐赠工作,参与对涉侨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工作。

 

(四十二)调研海外侨情和侨务工作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海外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联络联谊工作;指导、推动涉侨宣传、文化交流和华文教育工作,协助做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侨务引资引智工作;促进华侨华人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与我县的交流合作;组织协调做好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我县重点投资企业的权益保护工作;配合做好侨务对台工作;负责海外交流协会的管理工作。

 

(四十三)统筹协调县政府各部门与港澳地区的工作联系及有关业务往来;研究提出促进本县与港澳地区经济、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领域的交流和合作的意见建议;依法维护在靖港澳同胞及其眷属的合法权益。

 

(四十四)负责对外事干部、涉外人员以及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进行对外政策和外事纪律教育,负责组织外事侨务干部及翻译人员的业务培训;协助做好我县党政干部国际形势、外事政策等教育;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外事纪律及涉外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十五)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加挂人事财务股牌子)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行政事务,拟订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督办、办公自动化、信息调研、宣传报道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安全生产、信访、计生、建议提案办理、后勤管理、综治、维稳、爱卫、扶贫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基本建设、物业管理、大型维修;组织接待少数民族人员和宗教团体来我县学习、参观、考察事宜,负责民族信息和后勤管理工作,承担联系县直民委委员单位等有关部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自治县逢十周年庆典活动。

 

负责管理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以及有关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承办全县艺术、文物博物、图书资料、群众文化、体育、新闻系列、出版系列、播音系列、教练员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初审,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负责管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备案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在职教育和培训工作;协调指导全县艺术教育和人才培训工作;承办援外教练员派遣工作;指导、管理优秀运动员的文化教育、社会保障、选招、退役及体育职业鉴定工作;协同组织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教育和选拔推荐工作。

 

负责编制本部门预决算;管理本部门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负责系统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监督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和财务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加挂行政审批服务股牌子)

 

拟订全县民族宗教、文化、体育、旅游外事侨务、广电新闻出版版权事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宣传普及;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全县民族宗教、文化、体育、旅游外事侨务、广电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组织、指导全县文化、体育、旅游外事侨务、广电新闻出版系统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系统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工作;参与地方性民族法规及其他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少数民族政策的实施;参与调解民族纠纷,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有关事务;负责民族成份的更改、更正;承办行政复议、听证、应诉等机关法律事务。

 

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登记、申报资料初审及办结事项的缴费、制证(文)、盖章、发证(文)等服务工作,并派员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办公;牵头协调需送其它科室审核,或需经现场勘查、专家论证、集体研究的行政审批事项,督促相关科室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负责本部门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及人员的动态管理;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三)民族事务股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我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以及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负责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的组织工作;配合制订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等有关民族政策和发展规划,协助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开展全县少数民族对外文化艺术交流和宣传工作;调查研究全县少数民族教育状况,配合办理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关事项;负责高考招生中考生民族成份的审核工作;组织承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和少数民族文艺汇演。

 

(四)宗教事务股

 

承办佛教、道教、基督教、民间信仰方面的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帮助全县性爱国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检查、督促党和国家有关宗教政策、法规的落实;联系宗教人士;了解掌握境外有宗教背景的非政府组织在麻活动情况;指导宗教组织对外和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参与拟订宗教工作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全县性宗教团体换届工作和宗教界人士的推荐安排工作。

 

(五)文化艺术股

 

拟订全县文化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和保障标准,指导全县文化设施建设,指导全县乡镇文化机构、农家书屋和村级文化活动中心开展工作;协调推进文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指导文艺创作、生产评论、理论研究工作;指导全县性的艺术展演、重大文化艺术活动以及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指导县直艺术、群文事业单位和图书馆的业务建设;拟订全县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负责对全县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

 

(六)新闻出版、版权和文化市场股(加挂县“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对全县图书、报刊、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和网络出版单位出版活动以及国内报刊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本县开办的报纸、期刊内容的审读和舆情分析工作;负责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监管;负责全县新闻单位记者证的初审工作;负责对全县印刷(复制)单位、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推动印刷(发行)业转型升级及新兴印刷业发展;组织实施全民阅读推广活动;指导印刷、出版物发行、著作权等相关协会工作;监督管理涉外版权贸易和展销、展览活动;指导著作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调解著作权纠纷;负责著作权管理队伍建设和著作权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对县域区内文化领域各类文化市场营业场所的监管;指导全县文化市场行业相关协会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管理全县对外及港澳台文化交流工作。承担县“扫黄打非”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出版物市场和互联网的“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跨部门、跨地区的“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重大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承办打击侵权盗版和“扫黄打非”举报奖励的有关工作。

 

(七)广播影视股

 

承担全县广播电影电视重大主题宣传和重大活动宣传的指导、监管工作。承担全县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放映单位和业务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监管全县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安装与接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广播影视及视听类新媒体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及行业标准;拟订全县广播影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落实“三网融合”技术标准的实施;承担广播影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广播影视的技术保障工作;承担广播影视质量技术监督、监测和计量检测工作。

 

(八)群众体育股(加挂竞赛训练股牌子)

 

拟订全县群众型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湖南省全民健身工作条例》,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负责全民健身工程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指导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活动;指导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组织开展全国、全省体育先进城市社区活动;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具体工作。

 

负责拟订全县竞技体育发展规划;拟订全县性体育竞赛、竞技体育项目设置和重点项目的布局;指导管理全县竞技体育训练、竞赛和青少年体育训练工作;负责申报、承办在本县举办的国际或国内竞技体育竞赛活动;承担组织、协调、监管体育运动中反兴奋剂的具体工作;拟订全县青少年体育工作发展规划;指导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指导全县业余体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后备人才基地、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建设;指导、推动学校体育的发展;指导和管理全县青少年竞赛活动、负责运动会的组织和管理;指导、监管体育彩票发行。

 

(九)旅游外事侨务股

 

负责旅游资源的普查,旅游区(点)的质量等级评定,旅游区(点)开发建设和旅游度假区行业归口管理的有关工作;拟定全县旅游开发市场战略,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的促销活动;培育、完善和发展国内旅游市场;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负责旅游市场信息调研;指导协调全县旅游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全县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及市场开发等有关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确定的各类旅游区(点)、度假区、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审核报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会同相关部门处理旅游违法案件,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指导旅游文娱活动,监督、检查旅游保险的实施和旅游安全工作,参与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组织创建旅游城市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协调旅游行业与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相关部门的有关事宜;协调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处理本县的旅游质量投诉案件;开展并指导全县旅游诚信建设工作。负责旅游新闻宣传和旅游宣传资料的编制;负责各种形式的旅游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各旅游企业进行宣传促销工作。负责旅游教育培训工作。

 

指导和协调全县涉外活动及礼宾工作;负责审核呈报副县级以上领导出席的会见、会谈、宴请等重大外事活动计划,承担以上活动的礼宾及相关工作;负责全县涉外事务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牵头协调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及我县民间组织参加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处理我县涉外案件、事故和纠纷;负责协调、协助我县驻外机构、人员的领事保护;协同有关部门处理、防止和抵御境外宗教渗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邪教、反恐怖等专项工作中的涉外事务及涉外应急管理工作;审核在靖举办的国际会议;承办领事认证的服务工作;负责邀请外国人来靖签证审核;协助做好来靖外国专家单位资格审核及年检工作;指导和协助外国驻靖机构和人员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在靖外国机构和人员的合法权益;负责联系县直部门的涉外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因公出国(境)的管理的指导工作;负责对全县具有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权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承办县级领导因公出访安排及报批工作和我县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审核、报批工作;了解和检查我县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在国外活动情况,定期综合因公出国的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对因公出国(境)工作中违规违纪案件进行查处;开展国际形势、地区和国别政策、国际热点问题的综合研究,并提供对外方针、政策和对外宣传材料表态口径;负责涉外参观的选择、调整和有关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来靖访问的境外记者;配合对外宣传部门做好涉外新闻报道工作,参与组织在靖的涉外文体活动。

 

贯彻执行国家侨务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依法行政考核评议工作,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三统一”工作,制定行政检查计划并监督实施;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和华侨华人的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出入境及其子女升学、就业留守以及华侨回国安置等工作;负责全县侨务信访、侨务扶贫、侨法宣传工作;负责调研综合侨务工作情况,开展侨务政策和理论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提供侨务信息;协助开展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捐赠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参政议政工作;负责海外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联络联谊工作;组织协调华侨华人、归侨侨眷在我县重点投资企业的权益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侨务对台工作;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县港澳事务;在省、市港澳事务办公室指导下,负责我县与港澳地区来我县团组的接待;协助做好港澳同胞在我县捐赠公益事业的有关工作;依法维护在靖港澳同胞及其眷属的合法权益,组织协调港澳同胞在我县重点投资企业的权益保护工作。

 

(十)产业股

 

拟订全县民族宗教、文化、体育、旅游、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发展规划及管理规定;负责全县民族宗教、文化、体育、旅游、广电新闻出版产业管理工作;扶持和促进全县民族宗教、文化、体育、旅游、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建设与发展;推进民族宗教、文化、体育、旅游、广电新闻出版产业信息化建设;指导全县民族宗教、文化、体育、旅游、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和特色民族、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产业群建设;指导重大民族宗教、文化、体育、旅游、广电新闻出版产业项目实施;规划、指导、协调所属单位民族宗教、文化、体育、旅游、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发展和基本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措施;参与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综合统计与分析;参与指导民族地区的科技工作;参与组织对民族地区智力支持、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协作;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民族地区的扶贫与开发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行政编制为13名,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股室负责人11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股室负责人可兼任)。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暂维持3名不变,人员只出不进。

 

纪检(监察)编制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

 

五、其他事项

 

(一)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县新闻出版版权局)对著作权的管理,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新闻出版版权局名义行使职权。

 

(二)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接受县委统战部及县委宣传部的指导和协调,并对县广播电视台实行行业管理。

 

(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改为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并受其委托对属地文化旅游市场实施综合执法。

 

(四)将原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体育局、县旅游外事侨务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划入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管理。

 

(五)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所属事业单位: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副科级)、县文物管理所(副科级)、县图书馆、县文化馆、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县业余体校、县旅游公司、县旅游建设投资管理中心。

 

(六)县影剧院、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暂保留事业单位建制。

 

(七)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暂保留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随人员的减少,编制逐一收回。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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