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8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交通部门的指示决定。

练就过硬的运政队伍

 

贯彻执行法律法规

 

2

负责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根据管理权限,审核道路客、货运输、站()经营、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运输服务业的开、停业申请;审批从事县域内经营的客运线路;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许可

3

制定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近期规划,组织行业管理经验交流及推广,促进运输事业发展,开展客、货流量、流向调查研究,统计分析,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及社会服务水平。

结合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确定班车客运经营者。

 

优化运力结构

 

4

负责县道路运输行业宏观调控工作,组织站场规划、布局和建设,运用市场机制调剂运输资源优化配置。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5

负责道路运输业统一单证的发放、回收、管理及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年度审验工作。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

 

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发放

营运证年审

6

贯彻执行车辆强制二级维护的规定及营运性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管理工作。

对车辆强制二级维护

 

车辆等级评定

7

负责县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并对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质量信誉考核。

 

安全监管

 

质量信誉考核监督

 

8

监督检查道路客货运输、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质量和行为,组织开展运政稽查活动,查处违章行为,保障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调处人民群众对道路运输行业的投诉和来信来访。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9

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超限、超载运输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

组织路政、运政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办法》;

7.《湖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湘政办函【2014】88 号)

县治超办联合执法行动中查到一辆疑似非法改装运载汽油的超限运输车辆,在查处过程中该驾驶员拒不配合,并殴打执法人员,随即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县公

安局

 

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加强对货运车辆的查验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 及产品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车辆,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会同质监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指挥货运车辆就近进入超限检测站进行检测,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和非法改、拼装车辆;对超载货运车辆驾驶人严格执行违 法记分制度,并将发现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车属单位、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信息抄告交通运管部门;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

 


 

 

 

县工

商局

会同相关部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和窝点; 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货物集散站(场)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县质

监局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 施计量检定;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依法查处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 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监察

部门

 

负责对承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任务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信访举报,对治超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治超执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治超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将超限运输严重的企业、货场纳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对象范围,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限电、限供火工产品等措施;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站事项的监管,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客运秩序,保障客运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范围与期限: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2、经营条件:(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2)各种客运经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3、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4、经营行为:(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2)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6)是否按照“三不进站、七不出站”规定执行。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客运站场经营资质审验。

  3、组织明查、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建立客运站基本检查档案。

  2、对客运站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3、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五、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限期整改: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

  2、罚款: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3、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经营范围。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情节严重的。

(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事项监管

  为了加强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机构规范经营,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保障汽车运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从事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人员资格、安全防范措施、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工作流程监督检查;每季度一次。

  2、根据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3、参加上级部门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专项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及措施

  1、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2、两人以上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出示工作证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4、对经营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由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5、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并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提供虚假车辆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档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客运经营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客运经营事项的监管,维护道路客运秩序,保障客运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车辆。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范围:是否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经营条件:(1)是否是已经取得相关客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2)是否从事相关客运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3)车辆技术要求、类型等级要求、数量要求与其经营业务是否相适应;(4)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条件;(5)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6)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方案是否明确;(7)按母公司经营资质从事客运经营的子公司,是否被母公司绝对控股,自有车辆是否达到数量要求。

  3、经营期限:经营期限是否超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道路运输证》等有效期是否过期。

  4、经营行为: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现场检查: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活动。

  2、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年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车辆营运证》等到期换证。

  3、根据需要开展暗访和第三方检查。

4、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检查的检查记录应确认归档。

  2、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3、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

  4、运管工作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暗查时除外)。

  5、运管工作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

  6、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被查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7、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运管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停止使用。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

  3、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4、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5、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人员和车辆档案。

  6、重点安全监管。

  7、重大案件可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或相应经营范围。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限期整改:不具备开业要求的安全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罚款:未取得客运许可、班线许可,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擅自经营;擅自转让、出租经营许可证、营运证;不按规定线路、站点、班次营运;未持有效包车牌经营;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地,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包车招揽合同以外旅客乘车;站外揽客、欺骗暴力手段揽客;途中甩客或变更车辆移交他人运输;擅自终止营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车辆;使用或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聘用无法定从业资格证人员从事客运经营;无进站证明进站经营;三类以上班线车辆及包车客运车辆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危险定位终端设备;未按规定隐瞒、延报、谎报安全事故的;未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和信息的。

  3、暂扣运输车辆:无道路运输证,又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拒不接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检查逃离现场的。

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经营范围。违法行为未按要求整改,且情节严重的:不按规定线路、站点、班次营运;未持有效包车牌经营;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地,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招揽合同以外旅客乘车;站外揽客、欺骗暴力手段揽客;途中甩客或变更车辆移交他人运输;擅自终止营运;聘用无法定从业资格证人员从事客运经营;无进站证明进站经营;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危险定位终端设备;未按规定隐瞒、延报、谎报安全事故的;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且不整改。

 

(四)道路货运运输事项监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加强道路货运及相关业务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的企业、从业人员、车辆、站场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的场地、车辆及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道路运输证》有效期审验情况。

  4、企业组织机构是否完善。

  5、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制度和职责是否到位。

  6、服务质量是否达到许可时的承诺和规定要求。

  7、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无资质或不符合资质从业人员上岗、超载车辆、改装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8、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或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

  9、是否建立场地、车辆、从业人员档案和各类台账。

  10、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各类报表和有关信息。

  11、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资质审验。

  3、不定期组织抽样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企业基本检查档案。

  2、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3、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有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五、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车辆档案、从业人员档案等。

  六、监督检查处理

  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限期整改(书面)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逾期。

  2、企业组织机构不完善。

  3、相关经营场地的面积与设施的功能改变的。

  4、车辆数、从业人员数量和资质、标准与要求不符合的。

  5、车辆档案、从业人员档案与要求不符合的。

  6、相关制度和职责与要求不符合的。

  7、本地或异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责令改正并罚款

  1、车辆二级维护逾期。

  2、《道路运输证》逾期。

  3、车辆改装、车载货物脱落、扬洒。

  4、聘用无资质从业人员上岗的。

  5、未随车携带营运证。

  6、强行招揽货物的。

  7、货运站擅自改变用途和服务功能。

  8、货运站对超限、超载车辆放行的。

  (三)罚款

  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四)通报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五)吊销

  1、与许可条件不符。

  2、不具备开业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限期不能整改且情况严重的

  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触犯刑律的。

  4、强行招揽货物或货物脱落、扬洒情节严重的。

  (六)罚款并收缴证件

1、非法转让和出租经营许可证件

 

(五)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

 

  为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安全监管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车辆、站场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2、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3、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4、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落实情况。

  5、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6、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7、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8、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制订和定期演练情况。

  9、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原则落实情况。

  10、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奖惩工作开展情况。

  11、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每年不少于四次。

  2、县运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3、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扰或者拒绝安全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安全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2、查看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

  3、查看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4、检查安全台账,安全活动落实情况。

  5、检查安全报表和信息上报情况。

  6、检查安全经费落实情况。

  7、检查安全管理人员、设施、设备完备情况。

  8、检查隐患和事故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限期整改

  1、安全台账不健全、安全活动不落实。

  2、车辆动态监控不到位。

  3、组织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全、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

  4、安全报表和信息上报不及时上报。

  5、安全设施、设备不完备。

  6、安全管理经费不落实。

  7、客运站场“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落实不到位。

  8、其他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情况。

  (二)罚款

  1、安全管理制度、职责不落实。

  2、未按规定对客运、危化品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又不限期整改。

  3、未按规定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或者隐瞒、拖延不报、谎报运输安全重特大事故。

  4、客运、危化品运输企业为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数据、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5、客运、危化品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不在线从事经营活动。

  (三)通报批评

  1、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

2、发生其他社会危害或影响重大的事件。

 

(六)机动车维修事项监管

 

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范围与期限: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2、经营条件:(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设备、人员、场地条件。(2)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3)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4、经营行为:(1)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擅自改装车辆。(2)服务公示、维修过程是否做好检验、质量保证期制度是否执行、是否合理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年度检查。

3、根据新闻媒体、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参加上级部门部署或既定计划方案开展对经营者的专项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3、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不遵循工作规章制度等行为,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4、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五、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人员、场地与设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道路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拒不办理或产生维修投诉有责纠纷造成恶劣影响。

(二)限期整改、罚款、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经营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或者设施设备等许可条件,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条例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的各类行为,及聘用无法定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维修经营活动的;或未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或者隐瞒、拖延不报、谎报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七)驾驶员培训事项监管

 

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取得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范围与期限: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2、经营条件:(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场地、用途和服务功能。(2)各种驾驶员培训经营设施设备、训练项目是否齐全正常使用。(3)场地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4)教练员、教练车是否一车一档,保险、二级维护、年度审验是否有效期内。

3、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4、经营行为:(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2)是否允许无备案证教练车、安全检查不合格教练车或无证教练员从事经营活动行为。(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一季度一次。

2、定期开展有关驾驶员培训经营资质审验;一年两次。

3、根据新闻媒体、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建立辖区内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基本检查档案。

2、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3、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4、对不再符合驾驶员培训机构条件的,督促其撤销其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

五、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场地与设施、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制度落实情况和台账记录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理如下: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

(1)不如实填写教学日志以及培训记录;

(2)索要学员财物;

(3)酒后教学;

(4)将教练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的人员驾驶;

(5)同时使用两辆以上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

(6)不得使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

(7)在操作教学期间擅自离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1)未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不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培训;

(3)不如实签署培训记录,建立教学日志、学员档案;

(4)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

(5)增减教练车辆的,自增减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未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八)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促进运政执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要求,省交通运输厅2012年发布了《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湘交政法〔2012〕231号),明确规定了全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在省级部门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安全宣传

对司乘人员及人民群众进行道路运输方面的安全教育;对客货运输企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安全股

8223141

2

行政许可

全县客、货运经营许可、道路运输业客货运站(场)经营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县级)。

运管所

8223141

3

年审办证

对本籍经许可从事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的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进行年度审验。

运政股

825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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