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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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拟定安全和法制工作计划。 |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水上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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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水路交通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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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安全和法制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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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实施本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落实水上交通安全整治措施及船舶安全检;负责本辖区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调解纠纷、分析事故结论、落实事故结案和报批; 负责本辖区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上报和海事业务情况、数据的收集上报;负责载运危险品、化学品船舶的现场检查及监装监卸工作。 |
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对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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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水上通航秩序和通航环境,划定并管理航路、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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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碍航性进行审核和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水上搜救和沉船沉物打捞,管理和发布航行通(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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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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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调查、处理水上船舶交通事故、港口生产、设备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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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辖区渡口、渡船、游船实施安全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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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辖区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上报和海事业务情况、数据的收集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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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受理水上水下工程及施工作业的申请和初审、报批;受理相关单位航行通告的申请。 |
负责辖区规定航道的行政管理和航道建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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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维护航标和助航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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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辖区专业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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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航道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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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批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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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受理船舶所有者(或单位)船舶登记申请、初审;受理个人《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的申请、初审及按规定权限组织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 |
按照规定对水上从业人员开展考试发证前的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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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县船舶登记和进出港签证,船舶驾驶、轮机人员适任证书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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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船舶、水上设施的法定检验和船舶适航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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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权限负责船用产品的检验和认可,按规定权限审查船舶设计图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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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指导乡镇船舶管理员业务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本辖区海事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工作。 |
指导乡镇船舶管理员业务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本辖区海事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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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保留的水路交通规费征稽及其他事项。 |
负责保留的水路交通规费征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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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市地方海事局、县委、县政府和县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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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河道采砂管理 |
县海事处 |
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负责采砂作业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航行和作业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对辖区河道范围内采砂作业实施许可;协助水利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
1、《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六条、四十六条; 4、《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发[2012]10号文件) |
王某某在河道实施违法采砂行为,县水务局(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张某的违法采砂行为进行处罚;海事部门及其他部门协助县水务局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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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务局 |
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河道采砂防洪影响评价、统一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组织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有偿出让、河道采砂统一监督管理,牵头组织考核考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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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局 |
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负责河砂资源地质调查评价、资源储量管理、资源权益价款评估,参与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有偿出让、河道采砂许可的会签;协助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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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危险化学品监管 |
县海事处 |
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资格检查监督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
一辆装载有四氯乙烷(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在某地行驶中发生泄漏。接到报警后,该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陆续赶到,经过多方艰苦努力,事故终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随后县里组织开展了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的专项检查。质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槽罐质量及槽罐生产企业、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车的车体、公安机关负责对车辆的上路通行、安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辆所属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并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隐患 |
县质监局 |
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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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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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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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 |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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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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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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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客渡船成品油价格补助 |
县交通局 |
负责组织燃油消耗量统计上报 |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1008号) |
为做好成品油价格补助工作,港航所负责组织燃油消耗量统计上报工作,由有关部门审核后,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分配 |
县海事处 |
对燃油消耗量提出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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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涉水乡镇人民政府 |
对燃油消耗量提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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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负责补助资金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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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水污染防治 |
县海事处 |
对内河水域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 |
海事管理机构仅负责内河水域船舶污染水域防治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船舶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倾倒船舶垃圾,排放残油、废油,船舶运载的油类或有毒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等行为;船舶是否按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证书文书;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备有足够的污染物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或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应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船舶进行相关可能有污染危害作业要编制作业方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
县环保局 |
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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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畜水局 |
负责防止渔船污染水域的监督管理 |
5 |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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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海事处 |
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统计及分析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六条 |
渔船的检验、登记以及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渔港水域内渔船的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另行规定 |
县畜水局 |
负责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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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船舶报废 |
县交通运输局 |
船舶报废后,船舶营运证由交通运输局注销, |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船舶报废后,港航管理部门注销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海事船检发证机关在其船舶检验证书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 |
县海事处 |
船舶检验证书由船检部门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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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新增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局进行运力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三十一条 |
新增危险品船投入运营由交通局进行审批,船检部门对符合检验要求的船舶经检验后核发证书 |
县海事处(船检部门) |
船检部门核发船舶危险品适装证书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制度
本单位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在本行政辖区内查处水上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对各有船乡镇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及水上从业人员进行监督。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制订以下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①全县通航水域内船舶及船籍港为本县的船舶。
②全县通航水域内船员。
③全县通航水域通航环境。
④全县通航水域通航秩序。
⑤全县各涉水乡镇船舶管理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1)通航水域内河船舶:
①查验船舶是否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②查验航行船舶是否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③查验航行船舶是否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④查验航行船舶是否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停泊船舶是否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⑤查验航行船舶是否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⑥查验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和作业,是否遵守了对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强制性规定。
⑦查验船舶是否遵守遇险报告和救助的强制性规定。
⑧查验船舶是否遵守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强制性规定。
(2) 通航水域内河船员:
①查验在船工作的船员必须携带的证件的有效性。
②查验在船工作的船员,其船员注册、任职资格情况是否满足强制性规定。
③查验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其履行职责及安全记录情况是否满足强制性规定。
④查验船员在船工作时间是否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是否疲劳值班。
⑤对已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
(3) 通航水域通航环境:
①查验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②查验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是否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③查验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④查验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是否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⑤查验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是否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⑥查验航道内是否有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行为。
(4) 通航水域通航秩序
①查验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是否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②查验船舶是否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③查验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是否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
④查验船舶是否遵守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公告的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
⑤查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是否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5)各涉水乡镇船舶管理机构:
①对辖区通航水域内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重大节假日实施情况。
②辖区通航水域内船舶、船员管理台账管理、登记实施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抽查,检查重点为各涉水乡镇船舶管理站的日常管理和重大节假日、重大客流高峰时段码头现场值守等工作开展情况,每年不少于1次。
(2)定期巡查,全县辖区内船舶的通航秩序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每月定期巡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 对被许可人从事涉及全县通航水域的船舶、船员、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等海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有关监督检查程序的规定。
(2)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和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等交通运输部已具体规定实施程序的监督检查,适用交通运输部的规定。
(3)采取日常检查或其它专项检查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实施针对全县通航水域内河船舶、船员、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的其它检查,涉及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有关程序的规定。
(4)对涉水乡镇船舶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以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其辖区内的内河船舶、船员、通航环境、通航秩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反馈被检查的乡镇船舶管理机构;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查时,调阅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实施现场检查,在督查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被检查的乡镇船舶管理机构检查纠正;根据检查的情况,被检查的乡镇船舶管理机构在对监督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制订针对性的纠正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1)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3)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
(4)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
(5)对行政相对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乡镇船舶管理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启动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涉航建筑物通航技术条件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制度
1、监管职责
(1)督促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对通航技术条件作专题论证,并编制《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
(2)组织专家对《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组织对通航技术条件的资料审查。
(4)由航道股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股提出关于施工期通航、航标、通航指挥和监督系统等安全保障措施意见。
(5)负责跨越全县航道的桥梁、水利水电枢纽等跨河、拦河、临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上报工作。
(6)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等会议。
(7)加强对许可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上级单位已审批的许可事项进行动态跟踪,涉航建筑物建设单位落实行政许可事项。
2、监督检查对象
涉航建筑物建设单位。
3、监督检查内容
(1)审核涉航建筑物有关通航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满足有关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或通航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编制规定的要求;
(2)涉航建筑物通航净空等与通航有关的技术要素、通航安全保障设施等。
(3)监督与通航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是否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
4、监督检查方式
由本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1)查验和询问涉航建筑物工程有关施工图设计、测绘、定位、监理等资料。
(2)查验与通航有关的测绘资料、校验有关通航安全保障设施的效能。
(3)查阅竣工资料,现场检查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到位情况。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主任热线 |
全县水上交通安全领域的船员信息咨询、违规举报和投诉建议等公众热线服务。 |
县地方海事处 |
0745-8239157 |
2 |
水路通航安全信息及预警提醒 |
在发生台风、暴雨等极端气象和水位不满足通航要求等特殊情况时,及通过多种形式如电视媒体、短信平台、视频监控语音等方式向各有船乡镇及水上从业人员提供气象、水位、航道通航安全情况等相关信息预警服务,指导相关人员采取应急避险措施,为辖区水上交通安全提供保障。 |
县地方海事处 |
0745-8239157 |
3 |
通航水域船舶遇险救助 |
在辖区通航水域内船舶遇险时,海事部门立即实施遇险救助,同时,利用高频电话对该水域过往船舶发布安全提示,并对遇险水域实施临时通航管制。 |
县地方海事处 |
0745-8239157 |
4 |
春运、十一“黄金周”和传统节假日等道路、水路旅客运输 |
统筹组织、指导、协调,根据需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确保百姓出行需求 |
县地方海事处 |
0745-82391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