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0起“雁过拔毛”式腐败和“四风”、“陋习”问题典型案例通报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2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一、坳上镇东林村党支部书记李明非法占有社保对象补助资金案。2011年5月至2014年2月,李明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将3张社保对象所属社保卡内的3600元占为己有。2016年1月28日,经坳上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甘棠镇高峰村党支部书记吴连秀为亲属承揽工程谋取利益案。2010年至2013年,吴连秀在担任村支书、村主任期间,将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等部门安排给高峰村30万元的村组道路维修项目以村委会名义承包给其儿子和儿媳,从中谋取利益。2016年4月1日,经甘棠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对吴连秀予以立案审查。

三、文溪乡林业站工作人员李德奎酒后驾车案。2016年4月15日晚,李德奎酒后驾驶本人小车回家时,被县纪委和县交警大队联合督查组在汽车站十字路口发现。经交警部门检测认定为酒后驾驶,李德奎被予以罚款2050元和驾驶证扣12分的处理。2016年4月21日,经县林业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对李德奎予以立案审查。

四、县人大办正科级干部冯永培虚报冒领国家农村危改补助专项资金案。2013年,冯永培在县绕城路指挥部工作期间,冒充农村危改户申报领取国家农村危改补助专项资金13000元用于飞山泥湾村六组老屋原址建房。在组织调查期间,冯永培将13000元全部退还县财政。2016年2 月25日,经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冯永培行政警告处分。

五、太阳坪乡土溪村村主任明军截留挪用油茶林改造项目资金案。2011年11月,明军在协助县林业局发放村民油茶林改补助资金时,私自截留5000元用于个人开支。2014年12月9日,经太阳坪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明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六、县公安局江东派出所违规收取企业赞助费案。陈再武任江东派出所所长期间,江东派出所2011年11月份违规收取兴金鸡岩采石场赞助20000元,用于所里的公务开支。2015年12月17日,经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再武行政警告处分。

七、县医保局原副科级干部卢翔志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案。2013年至2015年卢翔志违规承包靖州县绕城公路新江东大桥的建设项目工程,并向多人借款用于工程建设。2016年1月29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卢翔志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处分。

八、县园林绿化局局长刘霞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案。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刘霞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哥哥刘某在承揽太阳坪乡政府的绿化工程和藕团乡政府的绿化工程上提供帮助。2016年1月7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给予刘霞党内警告处分。

九、县公路局职工陈晖违规兼职取酬案。2013年9月至2015年4月,陈晖在原农村公路管理站工作期间,兼职为他人管理新江东大桥建设的施工现场,共领取薪酬30000元。2016年2月22日,经交通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晖行政警告处分。

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职工贺劲松违反工作纪律并吸食毒品案。2015年5月1日至11月11日期间贺劲松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多次迟到、早退甚至缺岗旷工;2015年9月25贺劲松在自己出租屋中吸食冰毒,被县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2016年1月6日,经原城管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贺劲松行政降级处分。

上述这些“雁过拔毛”式腐败和“四风”、“陋习”问题案件,发生在群众身边,发生在落实党和政府各项惠民政策过程中,不仅让群众利益直接受到损害,还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破坏干群关系。全县各级党员干部要从上述案例中认真汲取教训,以此为戒,举一反三,坚决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下大力气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到基层。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作为纪律审查的重要内容,聚焦“雁过拔毛”式腐败和“四风”、“陋习”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对工作不力、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出现严重顶风违纪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将坚决实行“一岗双查”,不仅追究直接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作者: 来源: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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