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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信箱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关于二胎罚款的问题
来信人: 朱彩霞 来信日期: 2016-05-27 信件编号: 201605270641174547
信件内容:

首先,我于2015年农历年前,确实去铺口乡计生办问罚款问题,当时是我们主动问关于二胎罚款的问题,当时计办生的工作人员,确实同我讲,罚款12000元人民币,这个我没有半点谎话,不过,当时没有录音,没有文字记载,我确实也拿不出什么证据来。后因上户口问题,我先生专门回去问过,通过户籍管理办法查知,上户是不可以同计生部门挂勾的,可以先入户,后铺口派出所民警专门打电话,问了飞山派出所的人,才给上户口的,我当时投诉时,是没有上户口的,半个月才回复,当然了,那个时候,二胎的小孩已经上户了。2016年5月27日,竟收到银行短信,被 计生办强制执行扣款36930元,请问,如今的法制社会哪里去了?有没有事先通知?更何况上次投诉时,我已经写了地址与电话!请问靖州县有没有同我们一样情况的,罚款一样的多的?如果大家都在同一个水平线上,我无话可说。我真的不想看到,同一情况不同的罚款标准,计划生育不是为我个人而制定的。更何况,我本是农业户口,却因转户口,而变成了非农,请问这样的失误,我又问那个人是问呢?我是无业人士,不是张艺谋。我普通老百姓,不知如何诉说个中委屈,我也知道,就算我投诉了,也没有用,中国的社会就是这样的,更何况罚款已经扣了。只想说,以后,我们孩子要在外面读书,开个计划生育证明,不要为难我们平头老百姓就好了!顺便说一下,罚款的发票,记得给我们。

处理情况
处理单位: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处理时间: 2016-05-31
处理状态: 已转交到 渠阳镇 部门处理, 于 2016-06-10 之前处理完
关于朱彩霞信访件的回复 朱彩霞女士: 您好! 您于2016年5月27日网上来信反映“关于二胎罚款的问题”,我单位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与数额问题。经核实,您夫妇于2007年5月生育第一个子女(女),后又于2014年6月18日生育第二个子女(女),因您是汉族且户口性质为非农业家庭户口,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您夫妇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因此,您夫妇生育第二个子女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2013年原铺口乡农村人均纯收入3550元、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562元,分别按2倍对您夫妇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合计共征收社会抚养费36224元(即3550元×2倍+14562元×2倍=36224元),另706元为法院强制执行费。 2、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才能上户的问题及户口性质问题。在收到您2015年12月2日的访信后,我单位及时作出了“新生人口上户并非计生办管理事项,请直接向户籍管理部门咨询”的答复,而您在我们答复前就为二孩上好了户,印证了您对计生及户籍工作还是有所曲解。通过户籍部门核实,您的户口性质确系非农业家庭户口,在生育第二个子女以后即2014年9月29日才从河南省长葛市南席派出所迁至原铺口乡林源村五组。 3、关于强制罚款没有通知的问题。您夫妇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一案,经过了初步调查、立案申请、调查核实、立案审批、告知、征收决定、催告等一系列标准程序,案件审批编号是靖计生征字〔2015年〕第X84号。送达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征决[2015]第X84号)中明确了违法生育情况、征收金额、缴纳时限、分期缴纳申请、加收滞纳金、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诉讼提起等具体内容,且您到我单位咨询时,我单位工作人员也将您的权力和义务说明清楚,并要求您夫妇尽快缴纳社会抚养费。由于你们一直未缴纳社会抚养费,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我单位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及执行书留置送达至您于铺口林源村住所,并通过电话告知了您。 4、关于计划生育证明及缴纳凭证(发票)问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的宗旨,计生相关证明,只要符合条件,我单位将按规定及时给予办理;至于社会抚养费缴款书,也就是您所说的“发票”,我单位已开具,现存于渠阳镇铺口便民服务中心卫计办,您随时可至该处领取;当然,您也可以跟我们联系,我们将根据您的要求通过邮寄等适当方式将缴款书给您(联系人:林康 电话:14760755121)。 渠阳镇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1日
处理情况
处理单位: 渠阳镇
处理时间: 2016-06-12
处理状态: 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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