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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公安机关的答复完全是歪曲事实真相
来信人: 吴玉凤 来信日期: 2015-08-11 信件编号: 201508110415057714
信件内容:

        非常感谢县长能在百忙之中看到我的信件,我也看到了公安机关做出的回复,但是我要说的是,公安机关回复的完全是歪曲事实的,事实真相根本不是这样的,现在的意思是变成了我受害人先打人了,这是天大的冤屈,我不服。当时我被打的时候就是财政局和水利局的几个工作人员在,还有我村的一个副村长和旁边坐着几个老人家,他们是现场目击证人,我相信国家工作人员是讲党性的,不会歪曲事实,老百姓知道真相有可能受到威胁不敢说实话(因为当时我被打后,派出所只喊打人者做了一个笔录,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像个没事人一样就把他放回家了,我的伤口当时在流血,头和眼睛肿的很大,派出所也没有责令打人者出医药费让我去住院治疗,还说要我自己垫付,另外当时送我去派出所报案的那个副村长就是现场目击证人,我告诉了派出所,他们都没有喊他做笔录,是在星期一才去找他做的笔录,在场的另外几个老百姓是目击证人,派出所也是隔了两天后(星期一)才找这些证人做的笔录,请问这样的程序合法吗?事隔两天老百姓完全有受威胁的可能,这样的情况下做出的证词,所以派出所的回复就说是多名证人证实是我受害人动手打人的,但是我始终坚信财政局和水利局的国家干部不可能做伪证,他们肯定是实事求是的作证。请县里直接去调查核实,查看公安局的证人证词到底是怎样作证的?我要一个公道,还我一个清白,我被打成轻伤,还要让我背冤屈,我坚决不服。请县长一定要为我做主!!!

处理情况
处理单位: 政府办
处理时间: 2015-08-20
处理状态: 处理中
2015年8月21日,我局收到“县长信箱”来信处理单。根据你的指示,我局党委高度重视,及时对案件进行核查。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 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吴玉凤,女,1959年3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30195903240229,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甘棠镇乐群村四组村民,现任乐群村村支书。 姚祖友,男,1974年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3019740105021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甘棠镇乐群村五组村民。 二、 简要案情: 2015年7月24日16时许,吴玉凤与姚祖友在靖州县甘棠镇乐群村六组因修水渠的事发生争吵,之后吴玉凤被姚祖友打伤,经法医学鉴定,吴玉凤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三、 案件调查及处理情况: 2015年7月24日16时许,吴玉凤到我局甘棠派出所报案称在甘棠镇乐群村六组的马路上被姚祖友打了,之后不久姚祖友也到了甘棠派出所报案称是吴玉凤先动手打了他,他才动手打吴玉凤的。接到报警后,我局甘棠派出所民警立即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于2015年7月24日对吴玉凤与姚祖友做了询问笔录,因当时吴玉凤的伤情未明,我局甘棠派出所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案件,并开具鉴定聘请书,聘请我局法医对吴玉凤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2015年7月26日至7月27日,我局民警分别对证人吴某、储某、龙某、吴某、黄某进行了调查取证。2015年7月28日,经法医学鉴定,吴玉凤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我局于7月28日将该案立为故意伤害案侦查,并于2015年7月28日将犯罪嫌疑人姚祖友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2015年7月29日,我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犯罪嫌疑人姚祖友刑事拘留,2015年7月31日,我局将犯罪嫌疑人姚祖友提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8月8日,我局对犯罪嫌疑人姚祖友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靖州县看守所。 经我局调查,甘棠派出所在办理该案中,依照法律进行,注重收集证据,办理案件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2015年8月25日
处理情况
处理单位: 公安局
处理时间: 2015-08-25
处理状态: 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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