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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信箱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为什么坳上派出所立案只听取犯罪分子一方的证词呢。
来信人: 刘昌纲 来信日期: 2015-06-06 信件编号: 201506060643419158
信件内容:

坳上派出所立案为什么只听取犯罪分子一方的证词,案件都已经三个多月了。犯罪分子都出去几趟了。。案件却还一直没有解决。请求调查民警杨行【有包庇犯罪分子嫌疑】阳家村村长【有行贿嫌疑。】犯罪分子杨秉祥【故意伤害他人嫌疑】

处理情况
处理单位: 政府办
处理时间: 2015-06-08
处理状态: 已转交到 公安局 部门处理, 于 2015-06-12 之前处理完
2015年6月9日,我局收到 “县长信箱” 编号[201506060643419158]来信处理单。我局党委高度重视,及时对该案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刘昌纲,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大堡子镇阳家村二组052号,身份证号码431229198711010813; 杨秉祥,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大堡子镇阳家村二组033号,身份证号码433030198103100811; 二、简要案情: 2015年03月01日14时许,刘昌纲与杨秉祥两家人在靖州县大堡子镇阳家村学校门口因债务和山林纠纷发生争执,双方两家人互相发生打架,之后刘昌纲被杨秉祥打伤,经法医学鉴定,刘昌纲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三、案件调查及处理情况: 2015年3月1日14时许,我局坳上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令称,在靖州县大堡子镇阳家村学校门口有人发生打架,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至靖州县大堡子镇阳家村学校门口控制事态后,经了解,系刘昌纲与杨秉祥两家人互相发生打架,当时双方当事人因受伤已到医院住院治疗,民警随后对案发现场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并通知双方当事人第二天到派出所接受处理。2015年3月2日,杨秉祥(父亲杨华成、母亲吴规姣)和刘昌纲(父亲刘太君、母亲吴展兰)两家人到靖州县坳上派出所大堡子警务室接受民警询问,经询问,系双方因债务和山林纠纷的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打架,因当时双方当事人受伤人员伤情未明,涉案人员暂时未能作出处理,后经法医学鉴定,刘昌纲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5年4月28日,我局决定对杨秉祥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2015年5月19日,犯罪嫌疑人杨秉祥被我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5日,我局将杨秉祥故意伤害案案移送起诉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经过我局调查后,认定我局坳上派出所在该案中没有办理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等执法违法行为,没有刑讯逼供、失职渎职的行为,办理该案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2015年6月23日
处理情况
处理单位: 公安局
处理时间: 2015-06-23
处理状态: 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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